安徽允许大学生休学从事科技创业 提高成果转化奖励比例

2017-09-29 文章来源:人民网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近日公布,跟旧版相比,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提高了科技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将奖励比例从原细则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同时提出,大学生可休学、科技人员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单位正职领导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等突破性政策措施。

奖励比例从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

据了解,新版实施细则的主要亮点是提高了科技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参照上海等地政策,按照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安徽省将奖励比例从原细则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其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首期可达90%,并对奖励进行了细化规定。

单位正职领导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同时,解决了单位领导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问题。细则明确,单位正职领导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

大学生可休学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

安徽省还鼓励高校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在皖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人员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细则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在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获得合法收入。

离岗创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权利,所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在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连续计算工龄。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

安徽省还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上进行探索,提出允许横向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成果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提出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免责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加快构建有别于行政管理、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监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