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站
4月20日,微山县人社局会同微山县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成立“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站”。
“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站”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稳定和保障民生为目标,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日益复杂的劳动人事关系,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县法院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双方的工作联系与沟通,保障裁审信息的畅通。
二是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县法院和县仲裁院互相通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情况等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法院可以建议函的方式对仲裁院调处案件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定程序、法律条文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建议,并将审判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文书抄送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便仲裁院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后的起诉率以及改判后的具体内容,提高裁审水平。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法院和仲裁院轮流召开联席会议,对裁审衔接工作中的重要事务性工作进行双向沟通,并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和分析,对裁审适用法律不一致、执行尺度相差较大等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进行讨论,商讨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方法措施。
四是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县法院与县仲裁院之间定期不定期的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案件的庭审旁听,交流庭审经验,规范庭审程序,共同提高庭审与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诉前联合调处工作制度。对于经县仲裁院调处不成的案件,由仲裁院及时启动联合调处机制,邀请法官、仲裁员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案件进行调处,争取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矛盾化解在诉前。县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由法官出具调解书。通过诉前联合调处制度的实施,实现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 的整体格局,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