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2017-06-18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6月1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日前,《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出台,这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新的实施阶段。

《实施方案》明确了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调整完善特大及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13项主要任务,以进一步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力争到2020年,我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

在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上,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已实施积分落户的沈阳、大连两市,要针对上述人员在积分设置上提高分值、增加权重。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切实做到能放全放、应落尽落。全面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沈阳、大连两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除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不得在购房落户中设置房屋面积和房款金额的限制,取消投资落户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的限制。在财政支持方面,《实施方案》 提出要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同时,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此外,《实施方案》 还从强化专项检查、强化职能分工、强化审计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强调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同时,要求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级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