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2年度温州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切实减轻我市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负担,扶持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工兴贸”举措,在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对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企业由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转型升级形成的,不受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范围限制):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对外贸易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三)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标准
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缴费统筹部分2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2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12年度10月、11月),逾期办理不享受。
中小微工业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规定
(一)集中减征月份中小微工业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由地税部门统一办理减征手续。
(三)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应如实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12年度10月、11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异常申报或虚报的,地税部门将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减征待遇。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