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参保人员范围
凡原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其耕种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后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及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以及土地被征用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
(一)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被征地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15年或者选择补缴至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文件下发以后被征地人员,可以从被征地时向前补缴15年或者选择从被征地时缴纳至“统账结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16周岁至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下发时不足15年的按实际年限补缴。
个别县(区)“统账结合”时间至本方案下发之日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员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应当延续缴费至15年,超过规定退休年龄5年的,以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三、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参保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男年满60周岁,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参保且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未满5年以及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期缴费的,按其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三)基本养老金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确定发放之月起,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