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5-08-21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皖人社秘[2015]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精神,现就落实各类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程序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类企业均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每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企业自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补贴程序

企业自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深入企业当面向就业困难人员宣讲公益性岗位相关法规、政策,特别是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经就业困难人员同意后(由本人出具书面证明),企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企业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执行,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企业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执行,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企业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三、补贴期限

个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满后,企业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四、有关要求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面临不少风险挑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大力宣传扩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享受范围的政策,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开发更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实现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有机结合。各地要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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