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文件精神,为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增强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充分就业,现就实施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及计划安排
(一)就业见习对象。毕业两年内(2016届、2015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计划安排。2016年,全省计划组织至少4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省直有关部门500名,各市(州)3500名,见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市(州)具体为:贵阳市1500名、遵义市450名、安顺市200名、六盘水市250名、黔西南州250名、黔南州250名、黔东南州200名、毕节市200名、铜仁市200名。各地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结合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实际,增加就业见习计划数,并报省“引导办”备案。
二、保障政策
2016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人数达到12.4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各地要积极主动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加强与留用率较高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展优质见习岗位,加强政策保障,千方百计运用好就业见习这一就业帮扶托底制度。
(一)各地要按规定对就业见习补助予以足额保障,就业见习经费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见习时间原则上确定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1600元,二类区每月1500元,三类区每月1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
(二)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鼓励各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管理岗位进行就业见习,充实基层人才队伍。
三、2016年省级集中招募计划安排
(一)岗位征集。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方向和员工结构需要,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就业见习岗位,及时填列《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1),并于2016年6月28日前反馈省“引导办”。省国资委要继续充分依托往年工作基础,调动各监管企业的积极性,做好岗位征集汇总工作,并于6月28日前将岗位信息反馈省“引导办”。
(二)信息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和岗位目录通过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日报、贵州人才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省直部门就业见习统一报名。7月20日至22日,省“引导办”采取现场方式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现场填报《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附件2),省级报名点设在贵州省人才大市场3楼(贵阳市毓秀路18号)高校工作窗口。参加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见习计划的须到各监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名(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过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另行公告)。
1.岗位对接。8月15日前,省级见习计划由省“引导办”结合用人单位需求,通过推荐、类比、对接洽谈会等形式确定进入体检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岗位由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推荐并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于8月15日前送省“引导办”确认。
2.体检及派遣。8月底前,完成体检及派遣工作。省“引导办”组织省级见习计划入选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学生自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凭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认定材料减免体检费。体检时间通过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另行通知。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统一开具报到证,派遣至见习接收单位。参加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见习岗位的学生由省国资委负责派遣。
3.见习生的接收。入选学生本人持省“引导办”开具的见习报到证及个人资料,5日内到见习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到。见习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见习生前往见习单位参加见习。见习生报到后,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学生签订《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于见习生上岗后15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报省“引导办”备案。
四、2016年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招募工作安排
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2016年招募就业见习人员遵循以下工作原则和流程。
(一)属地管理与属级管理相结合。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招募人员等工作由见习基地所在的市(州)进行管理,就业见习补助、个人保险费用和招募费等原则上由见习基地所在市(州)级人社部门进行保障。资格认证考核等工作由省“引导办”进行。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应同时将岗位征集情况报所在地市(州)“引导办”,并报省“引导办”备案。
(二)招募人员。各见习基地完成岗位征集和信息发布后,由市州“引导办”严格按照见习报名、岗位对接、体检及派遣、见习生接收等工作流程指导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完成人员招募,并将《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单》(附件12)于10月31日前报省“引导办”备案。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较集中的市州,可通过专场招聘会、校园招聘会等方式为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
五、2016年省级就业见习基地遴选工作安排
(一)申报数量。对照省级见习基地要求,以市(州)为单位,分别推荐符合条件的1—2家见习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候选单位,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推荐1家候选单位。省人社厅将从中筛选3家认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二)申报对象。符合《关于印发〈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引联发〔2011〕1号)文件及《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的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规模较大、见习质量高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原则上每年能够持续提供50个以上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员留用率在20%以上的见习单位作为申报重点。
(三)申报材料。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供《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5)、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报认定程序。采取见习单位自评、自愿申报,经各市(州)人社部门初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要经省国资委审核推荐后),于10月前由报送候选单位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
六、加强就业见习管理
(一)做好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见习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并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各级“引导办”备案。政府所属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据实出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6)(一式叁份,学生本人、见习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各执一份),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以聘用或招考、临聘等方式将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符合岗位技能需要的学生留下来。对见习期满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做好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申领工作。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省级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引导办”提供《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函》(附件7)、《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8)、《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附件9)、《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以及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发票及保单等资料申请办理一次性拨付。
(三)做好见习基地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加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考核评估力度,建立健全激励和退出机制,实现见习基地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含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见习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于管理不规范、不能持续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接收毕业生的见习基地,进行调整和更换。同时,加强对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的用人单位,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七、其他要求
各地参照本通知精神,可立足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本级就业见习工作。各市(州)和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含省级就业见习基地)须于每季度末的25号前分别填列报送本季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10)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11),第四季度末的20号前同时报送本地见习工作年度总结及见习人员名单(附件12)。
联系人:罗亚梅李小沙
联系电话:(0851)86814517
电子邮箱:gzsydb@163.com
附件:
1.《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略)
2.《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略)
3.《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略)
4.《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略)
5.《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略)
6.《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略)
7.《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函》(略)
8.《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略)
9.《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略)
10.《市(州) 年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略)
1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展情况表》(略)
12.《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单》附件1-附件12下载(略)